一、開放借用空間:
二、適用對象:
(一)臺中市婦女團體、婦女福利相關業務單位及臺中市政府社會局。
(二)館內各單位:包含臺中市烏日婦女及新住民培力中心、臺中市山海屯區女孩培力據點、臺中市烏日親子館、臺中市公設民營烏日三和托嬰中心、臺中市第三區兒童發展社區資源中心。
三、預約借用:
(一)租借場館,得於二個月前預約借用。
(二)哺乳室借用欲使用時直接至櫃檯借用即可。
(三)借用場地為每單位一天一次借用一個空間為限,如有其他需求,請洽本館,經核准後始得借用。
四、借用方式:
(一)系統借用:請至https://reurl.cc/0EjveA填寫申請表。
(二)電話預約:於開館時間電洽工作人員。
(三)現場借用:至本中心櫃檯直接洽詢預約。
五、借用說明:
(一)現場租借:借用時間一次最長為8小時,原則上不得續借。若當日需續借,於櫃檯詢問場地借用狀況後,向櫃檯直接借用。
(二)專案借用:連續性課程、團體、工作坊、會議等,請以電話聯繫,並於活動前3個月提供活動計畫書,寄至tcwuriwomen@gmail.com,經本館審核通過後始可借用。借用時間一次最長為2個月且一周不得超過2次,原則上不得續借。若需續借,於致電詢問場地借用狀況後借用。
(三)請於借用前10分鐘抵達本館,場地保留25分鐘,若遲於30分鐘後,本館有權將場地借用予候補單位。
(四)開放借用時段為場館開放時間,借用人請於閉館時間前10分鐘恢復場地並歸還。
(五)使用完畢後需自行清潔場地、並將活動垃圾(餐盒、紙箱等延伸廢棄物)自行帶走。
(六)如欲提前場佈須提前告知,並視場地使用狀況開放。
(七)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禁用須知:依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辦理
(八)本館內外全面禁菸、禁酒精飲料、禁檳榔。
六、押證借用:
(一)到館後,借用人需提供有效證件(國民身分證、健保卡、汽機車駕照、學生證、居留證,其他證件不予認列)予櫃台確認身分後使可借用。
(二)本館不負保管證件之責任,請借用人在場地複查後確實領回證件後離館。
七、取消預約:取消預約需於借用前3天電洽本館。
八、遲到與無故未到:
(一)遲到:若遲於30分鐘後未到場且未電話通知者,累積達3次者,3個月內不得借用本館場地。
(二)無故未到:若於預約時間未到場且未電話通知者,累積達3次者,6個月內不得借用本館場地。
(三)逾時使用超過25分鐘若無特殊情形或提出續借申請並通過核備,將執行強制暫停,以保全他人使用權利。
九、使用本館各項場地或設施應注意安全,如有毀損時應按本中心配合廠商估價並修復,其費用由借用者支付。未經本館人員同意,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施設備。
十、12歲以下孩童請家長陪同進入本中心場館並負看管責任,若有將12歲以下孩童置於本中心場館不顧或要求協助看管、托育等行為,依法將報警處理。
十一、場地使用須由借用人自備器材使用如擴音設備、麥克風、投影機、筆電(會議室空間除外),本館亦無碗盤及杯具,若有使用需求需自行準備。
十二、借用人或單位如需在本館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、標語或搭建臨時建物者,應在本館指定之地點張貼搭建,場地使用完竣後應即回復原狀。具營利性質之文宣恕不張貼,若因活動造成場館空間損壞,需經本中心與配合廠商估價並支付回復原樣之金額。
十三、本館不負保管財物、物品之責任,請自行妥善保管。
十四、遺失物
(一)本館辦理遺失物管理係參考民法803至807條規定,公告期間為6個月。
(二)遺失物如為易腐壞性質或無法保存者,當日無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,本館得拍照存檔後逕行拋棄。
(三)遺失物如為一般所認定之貴重物品(如錢幣、金飾、貴重3C產品等),如7日內無人認領則由本館統一送交轄區警局備案。
(四)一般物品公告逾6個月無人認領,或貴重物品於警察局備案公告逾6個月無人認領時,本館得領回後逕自處理。
十五、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使用,若已核准者,停止使用:
(一)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規定者。
(二)違背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者。
(三)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規定之事項者。
(四)活動有損本館各項設施者。
(五)與本館舉辦各項活動時間抵觸者。
(六)在本館進行營利行為者。
(七)其他經認定有違法令規定不宜使用者。
十六、本館得派員不定時至活動現場監督場地使用,活動期間並應接受本館館務人員之督導。
十七、場地空間使用說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