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市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於設立之初,主要服務對象為特境及弱勢婦女,每年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進行總清查。我國於民國98年將「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」更名為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」,條例的適用對象由婦女擴大為家庭,同時,法規中單方面提及「丈夫」者,亦修正為「配偶」,揭示無論何種性別,皆應平等得到特境家庭扶助福利。依據性別主流化(Gender Mainstreaming)觀點,社會政策和計畫的設計、執行、監督評估中,應整合性別的觀點、需求與經驗,俾使各種性別皆同樣受益,不受不平等待遇。為落實性別平等,避免造成福利輸送過程中的性別對立,本標案將男性特殊境遇家庭併入服務對象中,期落實真正之性別平等。
自107年執行社會安全網,建立14處家庭福利中心,提供並擴大針對脆弱家庭之服務,然而原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在服務對象上,係以弱勢婦女為主,與脆弱家庭服務有重疊之虞。爰此,本標案建立個案服務分流,將服務對象擴及一般民眾,並將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正式更名「臺中市婦女及新住民培力中心」,且另外建置「婦女及新住民培力平臺」,專責辦理、推動綜合性業務,提供一般婦女更具發展性之初級預防服務。並與既有資源做進一步聯結,並嘗試開發資源,建立完整社福資源網絡,提供本市市民一個具備服務多元性、連續性且兼具可及性、便利性之福利服務網絡。